❓ 繼承登記逾期沒辦,會怎樣?

先罰錢,再被列冊管理,最後可能被標售、登記為國有。①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逾期每逾 1 個月罰應納登記費 1 倍,最高 20 倍(土地法§73)。②逾 1 年未辦,地政機關公告 3 個月並書面通知,逾期仍未申請就列冊管理(土地法§73-1)。③列冊滿 15 年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 10 年內依應繼分領取;經 5 次標售仍未標出,登記為國有(土地法§73-1)。

📄 靜態版範例|土登・拖著不辦繼承登記,會發生什麼事——不用登入,直接看。
6月 → 1年 → 15年 → 標售5次 → 國有 → 10年,本章最長的一條程序鏈,一張圖走到底。這題用讀的一定記錯順序,因為它是「時間」的題目。而且可以印出來貼牆上。

拖著不辦繼承登記,會發生什麼事?|完整時間軸

6月 → 1年 → 15年 → 標售5次 → 國有 → 10年——本章最長程序鏈,一條線走到充公。
📌 土地法§73 ・ 土地法§73-1
💡 繼承人拖太久不登記,地政機關先公告催、再列管、最後拍賣,賣了錢放專戶等你來領,沒人領就充公。
⏱ 前半場|催繳期(死亡日 → 列冊管理)
前半場:死亡日至列冊管理時間軸 0~6月|安全辦理期 6月~1年|罰鍰起算 滿1年~|催告期 ⚰ 被繼承人死亡 =「繼承開始之日」6 個月從這天起算 +6個月|期限截止 逾期:每逾 1 個月罰應納登記費 1 倍最高不超過 20 倍 土地法§73 ⚠ 對照:一般變更登記=1個月繼承登記特別放寬=6個月 滿1年仍未辦 地政機關查明→公告 3 個月+書面通知 土地法§73-1 📋 逾期→列冊管理 公告期滿仍未申請,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不可歸責事由期間應扣除
🔨 後半場|標售期(列冊管理滿15年 → 國有 → 10年領取權)
後半場:列冊管理滿十五年至登記國有時間軸 未標出 → 一次、兩次⋯⋯ 列冊管理滿15年 書面通知繼承人+移請國有財產署 🔨 公開標售 標售前應公告 3 個月優購權依序: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逾期=視為放棄 土地法§73-1 有標出 💰 💰 價款存入「專戶」 繼承人 10 年內依「應繼分」申請發給逾期未領 → 歸屬國庫 ↻ 未標出→定期再標 每次酌減底價,最多不超過 20% 經 5 次標售仍未標出 🏛 登記為國有 國有後仍留活口 繼承人 10 年內仍可申請發給價金:發給前公告 90 天,按第 5 次標售底價計算
🔢 五個一定要背的數字
6月・20倍6 個月內辦;逾期每月罰登記費 1 倍、最高 20 倍(土地法§73)
3月・30日逾 1 年未辦→公告 3 個月+書面通知;標售前公告 3 個月,優購權人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土地法§73-1)
15年・5次列冊管理滿 15 年移請標售;5 次未標出登記為國有(土地法§73-1)
10年・90天價款專戶 10 年內依應繼分領、逾期歸國庫;國有後 10 年內仍可申請發給,發給前公告 90 天、按第 5 次底價(土地法§73-1)
占有・租約標售後:無合法使用權之占有喪失占有權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以 5 年為限(土地法§73-1Ⅱ後段)
🪤 必考陷阱
陷阱1✗ 繼承登記也是 1 個月內辦理 ✓ 一般登記 1 個月內;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
陷阱2✗ 標售未標出可無限制酌減底價 ✓ 定期再標時,每次酌減底價「最多不超過 20%」
陷阱3✗ 有標出後價款永遠可領 ✓ 存入專戶「10 年內」依應繼分申請發給,逾期歸屬國庫
安全期/標出金流 罰鍰起算/再標循環 催告→列管→國有
✍️ 這一顆考出來,第一句這樣起手
繼承登記逾一年未辦,依土地法§73-1,地政機關應公告通知、列冊管理,滿15年移請國財署標售,所得存專戶10年內可領,標售5次未售出則登記國有。
🪤 三個常見混淆:①繼承登記期限是6個月而非1個月;②再標時每次酌減底價最多不超過20%,非無限制;③標售成立後所得僅能於10年內領取,逾期歸國庫並非永遠可領。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
看完整的土登圖解系統 →

土登圖解系統已經開放。
付款完成當下自動開通,買斷永久看、永久更新。

📕 作者王芷,著有 《土地登記實務題型破解》、《土地稅法規題型破解》(學稔/新學林出版)

還有這幾張,也都不用登入:
🗺 土登・第一章全章架構🕹 土登・建物測繪邊界⏳ 土登・逾期未辦繼承🧮 土稅・地價稅怎麼算📄 土登・權利變更之日七款(可印)🧾 土稅・免徵 vs 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