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更之日|七款認定+申請期限鬧鐘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上的日期=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權利變更之日,期限從這天起算。
📌 土登 §33(七款在第Ⅱ項)· §4 | 土地法 §73
💡 登記起算點像鬧鐘,不同原因設定不同的鬧鐘時刻,時刻一到就開始倒數一個月。
🗝️ 口訣:契判解解仲產實🔊 諧音:氣派的姐姐種彩色的石頭
⏰ 期限鬧鐘(從權利變更之日起算)
土登§33Ⅰ一般權利變更登記 → 1 個月內申請
土登§33Ⅰ繼承登記 → 得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較為寬鬆
土地法§73逾期申請 → 每逾 1 個月罰應納登記費 1 倍罰鍰,最高罰至 20 倍
🪤 必考陷阱
陷阱1✗ 所有原因發生日期都是契約簽訂日 ✓ 七款各有認定標準;法院判決=判決「確定」之日,非判決書作成日
陷阱2✗ 鄉鎮市調解成立當日即為原因發生日 ✓ 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以「法院核定之日」為原因發生日
陷阱3✗ 繼承登記也要 1 個月內辦 ✓ 繼承登記 6 個月,與一般 1 個月不同;逾期才進土地法§73 罰鍰
✍️ 這一顆考出來,第一句這樣起手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登記原因之相關文件,其所載日期即為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33按原因種類分別認定。
🪤 兩大陷阱:①法院判決的原因發生日是「判決確定之日」而非判決書作成日;②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原因發生日是「法院核定之日」而非調解成立之日。
▸ 權利變更之日意義
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第33條共分七種認定標準,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則為六個月。
🪤 兩大陷阱:①並非所有登記原因都以契約成立日為準,共有七種不同認定標準;②繼承登記期限為六個月,而非一般登記的一個月,切勿混淆。
▸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總登記後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辦之變更登記,申辦須符口訣|分合增滅合已總登記、限期辦理、主體變更、完納稅捐、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五要件
🪤 意義要寫滿「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消滅」五種變動;口訣|分合繼承登記是6個月不是1個月;答要件勿漏完納稅捐與強制禁止規定兩項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