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全章一張圖
三大塊:基礎概念 → 登記的效力與出錯怎麼救 → 申請登記要交哪些文件。🔥越多越常考,「圖NN」=細圖編號(完整版點字可以直接跳進那一張)。
📌 土登§34(申・原・狀・身・其)|§26~§31・§35・§41・§65~§67・§144|土地法§43・§68~§70
💡 章節主幹:這一章就掛在「登記基本規定文件 §34」這一條上——申請書、原因證明、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其他文件五份,每一份底下再掛它自己的規定。申請方式六種全部長在「登記申請書」這一份底下,不是另外一套系統。
土登§34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細圖索引(跟各節點「圖NN」互通)
圖01土地登記之意義與範圍(登記什麼・誰管轄)|土登§1~§4・管轄§3
圖02登記完畢之意義(人工/電腦兩套判準)|土登§6
圖03我國土地登記主義(生效/處分/對抗三分流)
圖04公示原則與謄本分類(一類/二類/三類)
圖05權利人與義務人之意義(會同申請的兩端)
圖06絕對效力・公信力與登記錯誤|土地法§43
圖07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之情形|土登§41(§40 為原則)
圖08單獨申請登記與免通知情形|土登§27(24 款)
圖09代位申請登記|土登§30・§31・強制執行法§11
圖10逕為登記之情形與程序|土登§28・§31|土地法§53
圖11網路申請登記|土登§70-1~§70-6
圖12囑託登記之 12 種適用情形|土登§29
圖13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比較|土登§28・§29
圖14得免提出權利書狀之情形|土登§35(13 款)
圖15繕發權利書狀規定(怎麼發・共有怎麼發)|土登§14・§66
圖16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土登§65
圖17公告註銷權利書狀|土登§67
圖18補正・駁回・撤回
圖19登記錯誤之塗銷登記(第三人取得新登記前・報經核准)|土登§144
圖20登記錯誤遺漏之損害賠償|土地法§68・§70
圖21更正登記(原則報准・但書得逕行更正)|土地法§69
圖22登記規費計收(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圖23登記機關應備書表簿冊圖狀|土登§14
圖24代為申請登記之意義與情形
🔥 火焰=歷屆出題頻率
💭=最容易忘的細節(款數/期限/文件)
紫標「圖NN」=細圖編號
✍️ 本章起手句總表(24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圖01 土地登記意義範圍與制度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客體限土地與建築改良物,應登記之土地權利共九項。
▸ 圖02 登記完畢之意義
登記完畢須完成登錄與校對兩道程序,人工處理加蓋名章,電腦處理異動地籍主檔完竣,方為登記完畢。
▸ 圖03 我國土地登記主義
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取得者,須登記始生效力(民法§758);因繼承等非法律行為取得者,登記前已生效但須先登記才能處分(民法§759)。
▸ 圖04 公示原則地籍謄本分類
地籍資料依公開程度分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依揭露程度遞增而限縮:二類任何人可申,三類限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一類限名義人。
▸ 圖05 權利人與義務人之意義
土地登記原則上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權利人為登記後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之人,義務人為登記後喪失權利或承擔義務之人。
▸ 圖06 公信力結合登記錯誤
登記機關疏忽遺漏原則須書面聲請核准始得更正,例外可逕更正;善意第三人丙已登記者受公信力絕對效力保護,不得被追奪。
▸ 圖07 免親自到場情形
申請登記原則須親自到場(§40),但符合§41所列8大類16種情形之一者,得免親自到場。
▸ 圖08 單獨申請登記與免通知情形
單獨申請登記原則仍應通知義務人;僅無人、被拍賣、金融機構塗銷三種例外可免通知,義務人有兩人以上則應分別通知。
▸ 圖09 代位申請登記
代位申請指權利人怠於申請時,其他權利關係人得代為申請,依規定共有六種情形(法質典其+建滅債繼)。
▸ 圖10 逕為登記之情形與程序
逕為登記係登記機關依法令或職權主動辦理之登記,無須當事人申請
▸ 圖11 網路申請登記規定
網路申請登記分全程與非全程兩類,全程即收件,非全程須俟書面文件到所後收件,原則須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 圖12 囑託登記之12種適用情形
囑託登記係政府機關為執行公務函囑登記機關辦理之登記,適用12種法定情形(土登§29)
▸ 圖13 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比較
逕為登記由登記機關依職權主動辦理(土登§28);囑託登記由其他政府機關或法院函囑,登記機關被動受理(土登§29),兩者本質不同。
▸ 圖14 免提出權狀之情形
已登記土地申請登記原則須提出權狀,但土地登記規則§35列舉13種情形得免提出。
▸ 圖15 繕發權狀規定
權利書狀分土地、建物、他項三種;登記完畢原則應發狀,例外得免繕發,依土登§65、§66各有規定。
▸ 圖16 得免繕發權狀情形
登記完畢原則應發給權利書狀;符合建物初次登記、共有物分割標示變更、公有土地三種法定情形,且申請人主動於申請書記明,始得免繕發,並應於登記簿記明。
▸ 圖17 公告註銷權狀情形
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權狀,限於§67所列情形:繼、他、滅、信、都五種,及第六款接回§35之八種,合計十三種。
▸ 圖18 補正駁回撤回規定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依審查結果分別通知補正、予以駁回,或於登記完畢前由申請人申請撤回。
▸ 圖19 登記錯誤塗銷登記
登記完畢依人工或電腦方式標準不同;錯誤登記須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先於登記簿註記,再辦塗銷。
▸ 圖20 登記錯誤遺漏救濟
登記錯誤或遺漏時,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登記機關可辦理更正登記或塗銷登記,共三大救濟途徑。
▸ 圖21 登記錯誤遺漏更正比較
登記或複丈錯誤原則須書面聲請核准後更正;例外純屬疏忽或技術錯誤且有原始資料可稽時,方可逕行更正。
▸ 圖22 登記規費定義與計收標準
登記規費共四種(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他項權利價值有最低門檻,退還後十年內重新申請得援用。
▸ 圖23 登記機關應備書表簿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登記機關應備齊申請書、登記簿、權狀、地籍圖等書表簿冊圖狀,並設信託等三大專簿。
▸ 圖24 代為申請登記之意義與情形
代為申請係基於特殊關係代他人申請登記,代為申請人本身即權利人之一,常見於公同共有土地登記、繼承登記及共有土地處分三種情形
條文逐字引自官方全文庫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