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課稅範圍田賦口訣「2種+5都土做農用」——非都市編定農地與都市五情形都要農業使用;都市五情形是在農用之外再要落進那五種之一。農地脫離農用(蓋豪宅、開民宿)→改課地價稅|荒地稅在土稅§22-1(無§22-2):加徵應納田賦 1~3 倍、加徵滿三年仍不使用才照價收買
貳 納稅義務人口訣所典領墾(林肯),共有兩種加信託|代繳四情形:前三款(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可抵地租或求償,第四款申請代繳不得求償|他益信託須同時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享全部利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權」兩款才併受益人;納稅義務人恆為受託人
參 稅基未申報→公告地價80%;申報>120%→以120%計;申報未滿 80%→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80%計(二擇一,照價收買最常被漏=經典考點)
肆 稅率結構累進起點地價=該縣市7 公畝平均地價,分子分母均扣工、礦、農、免稅地口訣|礦農免(口訣:七公畝不含工礦農免)|基本 10‰;只有超過部分分五段:15/25/35/45/55‰,且逐段累加不是整筆改高率
伍 自用住宅五要件=設籍·用途·產權·面積·處數;面積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處數所+配+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一處為限(直系親屬設籍不受一處限制)|稅率 2‰
伍 兩套順位🚨 最愛混:超過一處(施§8)戶籍三順位=所→配→未;面積超過(施§9)四順位=所配未→直系尊→直系卑→直系姻(②~④依長幼)|兩者都是「有擇定依擇定,未擇定先比稅額最高,稅額相同才排戶籍」;面積超過者限額內2‰、溢出部分按一般稅率累進
伍 特別稅率口訣二十六基免:2‰=自住/國宅(政府興建·貸款自建·獎勵投資)/勞工宿舍;10‰=事業用地(未按核定使用不適用);公保地建築使用6‰·自住2‰·未用且隔離免徵;公有土地基本稅率、供公共使用免徵|騎樓有建物按層數減徵 1層1/2·2層1/3·3層1/4·4層以上1/5;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全免但法定空地不免
陸 稽徵程序8/31 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登記簿所有權人負擔全年)→開徵 60 日前公告規定及手續→開徵 40 日前(9/22 前)申請特別稅率(申請書+建物證明)→11/1 起一個月內開徵|逾期申請自次年期起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但原因事實消滅應即申報(§41Ⅱ)/30 日內申報(施§15,逾期依§54Ⅰ①辦理)
陸 延期分期平權§17Ⅱ:事由限「公告地價調整」致繳納困難×須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6個月·分期≦1年|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經濟弱勢走稅稽法§26,延期或分期≦3年——期間上限別記反
柒 罰則逾期未繳→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票據繳稅以兌現日為繳納日)|優惠原因消滅未申報致短徵→追補應納稅額+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非固定三倍;規避田賦者處實物罰一倍)
✍️ 本章起手句總表(27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地價稅之意義:持有土地即課稅
地價稅是持有稅,只要持有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每年即須繳納,與有無交易或移轉無關。
▸ 地價稅課稅範圍
李先生持有已規定地價土地期間,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就各轄區內地價總額按適用稅率繳納地價稅。
▸ 地價稅與田賦課徵範圍
地價稅與田賦擇一課徵:已規定地價者原則課地價稅,未規定地價或符合農業使用條件者課田賦,判斷關鍵在地價規定與實質農業使用。
▸ 農業用地改用途課稅判斷
農業用地上興建豪宅或經營民宿,已脫離農業使用,不符田賦課徵條件,應改課地價稅。
▸ 農業用地閒置荒地稅
農業用地依土稅§10Ⅰ分三類;閒置不用經通知逾期仍未使用者,加徵一至三倍荒地稅,滿三年得照價收買,但五種法定情形例外免加徵。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與代繳求償
地價稅原則由土地所有權人納稅,特殊情形另有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但僅前三款代繳情形得求償。
▸ 信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地價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歸戶方式依自益或他益信託分別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混和題
信託土地不論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原則皆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歸戶對象與例外納稅人依信託類型及移轉情形各有不同。
▸ 信託土地地價稅歸戶
信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恆為受託人;歸戶對象依自益或他益信託分別與委託人或受益人合併計算,再按比例分算受託人應納稅額。
▸ 信託土地地價稅立法原由與計算
信託土地地價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益信託併委託人歸戶、他益信託併受益人歸戶,立法目的在防杜以信託規避累進稅率、實現課稅公平。
▸ 地價稅稅基核定
地價稅稅基為申報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15條按每一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信託土地另依自益或他益分別歸戶。
▸ 累進起點地價定義與作用
累進起點地價為各縣市七公畝平均地價(不含工礦農免),作為地價稅是否進入累進課稅之門檻基準。
▸ 課稅基礎與累進稅率結構
地價稅以申報地價總額為稅基,以累進起點地價(各縣市七公畝平均地價,不含工礦農免)為累進門檻,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
▸ 自用住宅優惠五大要件
甲乙為配偶,A屋與B屋縱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依土稅§17Ⅲ仍只能擇一申請千分之二特別稅率。
▸ 自用住宅優惠綜合題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設籍、使用、產權、面積、處數五大條件,申報超過一處時先擇定、未擇定才比稅額、稅額相同再看戶籍順序。
▸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須所配直設籍、無租無營,須於開徵前40日申請;逾期則次年起生效,原因消滅應即申報,違者追稅並罰三倍以下。
▸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超過一處之處理
超過一處時:有擇定依擇定;未擇定以申請當年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稅額相同才依戶籍順序。
▸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面積超過之處理
面積超過上限時:依擇定順序計算至面積限制為止;未擇定以稅額由高至低;同額依所配未→尊→卑→姻戶籍順序。
▸ 自用住宅擇地節稅計算
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計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應選地價總額較高之土地,節稅效果最大,合計應繳2.24萬元。
▸ 地價稅與增值稅自用住宅比較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均須所配直設籍、都3非都7,但在出租時間、次數、處數及一生一屋面積限制上有重要差異。
▸ 地價稅特別稅率
地價稅特別稅率共四類:自用住宅千分之二、事業用地千分之十、公保地千分之六或免徵、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或免徵,口訣「二十六基免」。
▸ 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要件
事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適用六大類土地,各類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第五款為報行政院核准、名勝古蹟為政府指定),且須按核定規劃使用,否則不適用。
▸ 三種特殊用地地價稅
特殊用地依實際使用狀況分三類課稅:公設保留地按千分之六或免徵,道路用地使用期間全免,騎樓依建物層數遞減減徵。
▸ 地價稅稽徵程序
地價稅稽徵程序分三階段:先認定納稅義務人,再申請特別稅率,最後填發稅單課徵。
▸ 地價稅自用住宅稽徵程序
自用住宅用地須於9月22日前申請,逾期次年生效;適用條件消滅時應即主動申報,否則補稅並罰。
▸ 地價稅罰則與滯納金
未繳清稅款先加徵滯納金、再移送強制執行;特別稅率原因消滅應即申報,違者追補稅額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 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不得逾六個月)或分期(不得逾一年)繳納(平權§17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