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稅 §5 · §5-2 · §28 · §28-1 · §28-2 · §28-3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9 · §39-1 · §39-2 · §49 · §50 · §53 · §55-1 | 平權條例 §35
陸 §30訂約起 30 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逾 30 日→改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
陸 §30法院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例外以拍定價額為準;申報現值低於公告現值→主管機關得照價收買或照公告現值課徵
伍 §31·§32因繼承取得再移轉: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現值計;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增稅以應納稅額 5% 為限
柒 §33三級累進:未達 100% 20%|100% 以上未達 200% 之超過部分 30%|200% 以上之超過部分 40%——級距=漲價總數額 ÷ 原地價
捌 §33Ⅵ~Ⅷ長期持有減徵只減超過 20% 的部分:持有超過 20 年以上→28%/36%;超過 30 年以上→27%/34%;超過 40 年以上→26%/32%(第一段永遠 20%)
拾 §34一生一次: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所配直系親屬設籍;一生一屋:面積減半 1.5/3.5 公畝、限所配未成年子女、須先用過一生一次
拾壹 vs 拾貳免徵=永久免除+原地價變動;不課徵=遞延課稅+原地價不變動。公設保留地雙重性質:未徵收前移轉免徵,變更為非保留地後再移轉補課
拾參 §35出售後2 年內重購(先購後 2 年內出售亦可);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 年內再行移轉→除課徵增值稅外並追繳原退還稅款
拾肆 §49訂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核定稅額原則 7 日,自用住宅案件得延長為 20 日
拾伍 §55-1受贈土地違規使用→追補稅款+處應納土增稅額 2 倍以下罰鍰;單純逾期未繳僅加徵滯納金(§53),不罰鍰——處罰對象別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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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課徵時機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或政府出售/贈與等例外情形免徵,配偶贈與則屬不課徵(暫緩)。
▸ 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
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來自憲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核心目的是落實漲價歸公、地利共享、平均地權。
▸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依移轉性質分5種納稅義務人;分割合併後價值不變者免徵,價值減少者僅就減少部分課徵。
▸ 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地價稅原則由受託人繳納,依自益或他益信託決定歸戶對象;土地增值稅以受託人為主,例外由歸屬權利人繳納。
▸ 配偶贈與課徵時機與納稅義務人
夫贈與妻屬無償移轉,原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之妻;惟配偶間得申請不課徵,暫緩課稅。
▸ 原地價認定與抵繳規定
原地價依取得方式認定,物價變動須調整後再算漲價總數額;增繳地價稅可抵繳增值稅,但上限為應繳增值稅總額的5%。
▸ 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0條,依申報時點、移轉原因、拍賣或收買情形,分六種標準審核。
▸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標準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0條,依申報時點、移轉原因、拍賣或收買情形,分六種標準審核,並就申報現值高低於公告現值分別處理。
▸ 土地增值稅標準計算
受贈人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40,000元,漲幅未達100%全額適用20%第一級距稅率。
▸ 土地增值稅減徵
甲持有土地23年,漲價倍數700%適用三級距加長期減徵,應納土地增值稅共1,140萬元。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10%優惠稅率,須先符合一生一次六要件;已用過一次者,再出售時可改依一生一屋六要件(第六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不受一次限制。
▸ 地價稅與土增稅自用住宅比較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均有自用住宅優惠,設籍所配直、都3非都7為共同基礎,但次數、面積、稅基與出租時間限制各有差異。
▸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比較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均為10%,一生一次為基本優惠,一生一屋須先用過一生一次,條件更嚴,面積減半且年限拉長。
▸ 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依土稅§34獨立判定,不以曾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為要件,甲若符合六要件即可適用。
▸ 自用住宅增值稅面積次數
面積超過時,已擇定依擇定順序、未擇定依增值稅由高至低計入;已用一生一次後,符合面積減半等六要件可再適用一生一屋。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計算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僅限都市土地300㎡,超過部分依一般累進稅率分段課徵,本題合計應納土地增值稅7,100,000元。
▸ 免徵土地增值稅八種情形
土地增值稅原則課徵,但繼承、特殊贈與、徵收讓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小額稅款等情形,依土地稅法規定免徵,免徵效果會變動原地價。
▸ 配偶贈與土地原地價認定
配偶間互贈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時依法應課,原地價二擇一計算漲價總數額。
▸ 農地移轉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且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持有期間違反農用原則,再移轉時應補徵,原地價依是否曾課稅分別認定。
▸ 重劃地配偶贈與後再移轉減徵認定
重劃地減徵40%僅限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配偶贈與若申請不課徵則地價未變動不視為使用減徵,故乙轉丙時是否可減徵,取決於甲贈與乙時是否申請不課徵。
▸ 配偶贈與與重劃土地減徵比較
配偶贈與得申請不課徵(暫緩,不變動地價);重劃地減徵40%限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妻是否能適用減徵,視夫贈與時是否申請不課徵而定。
▸ 信託財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信託關係人間之土地移轉,符合五種法定情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性質為遞延課稅,非永久免稅。
▸ 何謂土地信託與不課徵情形
土地信託係委託人移轉土地予受託人代為管理處分之關係;信託關係人間之移轉符合五種法定情形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總整理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共有配偶互贈、農地移轉自然人、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後再移轉、信託五種情形,與免徵不同,日後條件改變仍須補課。
▸ 重購退稅條件與限制
自住土地重購退稅須符合十項要件,地價以移轉計徵增值稅之地價為準,退稅後五年內再移轉或變更用途須追繳稅款。
▸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計算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套公式算退稅額,再確認十項限制要件,退稅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 土地增值稅稽徵程序三階段
土地增值稅稽徵依序經申報、核定、繳納三階段
▸ 土地增值稅罰則規範
土地增值稅罰則分一般滯納與受贈土地違規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