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金額依 114 年度財政部公告(遺產免稅額 1,333 萬・贈與 244 萬)。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後的新年度金額公告後(通常在 12 月),本圖會同步更新。
貳 範圍【經常居住境內】=死亡前2年內境內有住所/無住所有居所且2年內居留合計逾365天(§4Ⅲ,不合者為境外§4Ⅳ);死亡前2年內自願喪失國籍仍依國民規定課稅(§3-1)
參 估價時價=死亡日(死亡宣告案件=法院判決內確定之死亡日);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永佃權=一年應納佃租額5倍、典權=典價
參 地上權倍數表 1・2・3・5・7・10(5年以下×1/5~10年×2/10~30年×3/30~50年×5/50~100年×7/逾100年×10);🚨未定年限=7倍,但當地有習慣者,先依習慣定「賸餘年限」再回查倍數表;未定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定
肆 義務人兩層: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6Ⅰ);遺囑執行人已非納稅義務人,僅得代辦申報繳納(§6Ⅳ);死亡發生之次日起算 6個月內未選定呈報法院,稽徵機關得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選任(§6Ⅱ)。擬制遺產部分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6Ⅲ)
伍 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三款個人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總額(§15Ⅰ):①被繼承人之配偶/②民法§1138、§1140 各順序繼承人/③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已納贈與稅及土增稅得加計利息扣抵(§11Ⅱ・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
伍 公益信託三要件「受・費・歸」:受託人為信託業法之信託業/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要之支付外,不得給予特殊利益/解散時信託財產移轉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16-1)
陸 扣除額配偶 55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 56萬(未成年者按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6萬)/父母 138萬/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 56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693萬(以配偶、父母、直卑為限)/喪葬費 138萬;🚨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五款扣除(§17Ⅱ後段),身障 693萬與直卑 56萬可併計非二擇一
柒 免稅額1,333萬(法定 1,200萬・物價連動後);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為 2,666萬(§18)
柒 物價連動累積漲幅達 10% 以上→自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於 12月底前公告;調整項目=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課稅級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12-1)
捌 級距114年門檻:5,621萬以下 10%|超過 5,621萬~1億1,242萬→562萬1,000元+超過部分 15%|超過 1億1,242萬→1,405萬2,500元+超過部分 20%(法定門檻 5,000萬/1億,題目問最新用 114 年組)
玖 申報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個月內申報,有正當理由得書面申請延長 3個月(§26);沒收到通知照樣要申報
玖 繳納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個月內繳清,得申請延期 2個月;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分 十八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個月)並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計利息(§30Ⅱ·Ⅲ);115/9/13 起已刪「三十萬元以上」門檻,30 萬只剩實物抵繳有
玖 抵繳實物抵繳三條件:①30萬元以上 ②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③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課徵標的物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抵繳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按比例計算抵繳上限(§30Ⅳ)
玖 保全四把鑰匙: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8Ⅰ但書;繳清證明書不在其列——繳清了就沒有「未繳清」可言);部分繼承人得按應繼分比例繳納後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41-1・§8Ⅰ)
玖 罰則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倍以下(§44);短漏報→所漏稅額 2倍以下(§45);🚨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一倍至三倍罰鍰(§46・固定區間無「以下」);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51),費率回歸稽徵§20:每逾 3日 加徵 1%,逾 30日 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 本章起手句總表(22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遺產稅:死後財產課稅
遺產稅係自然人死亡後,國家依法對其遺留財產所課徵之賦稅,以死亡為課稅時點。
▸ 遺產稅課稅範圍判斷
遺產稅課稅範圍依「人」判斷: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課全球遺產;境外國民或非國民僅課境內遺產。
▸ 各類財產遺贈價值認定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以死亡或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現值、永佃權五倍佃租、典權用典價、地上權依年限倍數計算。
▸ 財產定義與地上權估價
遺產含地上權時,先確認財產定義(動產、不動產、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再依賸餘年限與年租額,按法定倍數估定地上權價額。
▸ 遺產稅課徵標的與估價
遺贈稅財產價值,以死亡或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現值,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各有特定計算倍數。
▸ 三稅納稅義務人比較
土地增值稅原則由不勞而獲者繳(有償→原所有權人、無償→取得人、典權→出典人);遺產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僅得代辦)。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兩層+遺囑執行人代辦)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6條第1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有遺囑執行人者,得由其代辦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6Ⅳ);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稽徵機關得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6Ⅱ)。
▸ 公益信託不計遺產總額
公益信託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須同時符合受託人、利益限制、終止歸屬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 擬制遺產併入計徵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已納贈與稅與土增稅得加計利息扣抵,但不超過增加之稅額。
▸ 遺產稅免稅額與稅率結構
遺產稅免稅額依遺贈§18為1,333萬元(114年調整後),稅率依遺贈§13按遺產淨額三級累進,最高20%。
▸ 遺產淨額與稅率結構
遺產稅以遺產淨額為課稅基礎,公式為遺產總額減扣除額再減免稅額,依三級累進稅率10%至20%課徵。
▸ 遺產稅境外及擬制扣抵
王君為境內國民,A屋(國外不動產)與B屋(死亡前二年贈與弟媳)皆應併入遺產總額,且已納稅額均得依法扣抵應納遺產稅。
▸ 遺產稅實物抵繳條件
遺產稅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延期二個月;應納稅額達三十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者,得於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
▸ 遺產稅未繳清前移轉限制
遺產稅未繳清前原則不得移轉登記,但取得四種書面之一可例外辦理;繼承人二人以上時,可按應繼分繳納後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遺贈稅未繳清前處分禁止
遺產稅或贈與稅未繳清前,原則上禁止移轉處分;例外可申請核發證明書先行移轉,違反者依身分不同分別處刑罰或罰鍰。
▸ 遺產稅稅率與扣抵
遺產稅以遺產總額扣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計算淨額,依三級累進稅率課徵,並得扣抵國外已納遺產稅及擬制遺產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 拋棄繼承影響遺產稅
遺產總額4,610萬元,僅長男繼承應納稅308.3萬元;全體繼承因扣除額大幅增加,應納稅僅166.9萬元。
▸ 遺產稅免稅總額計算
遺產總額等於扣除額加免稅額時即免稅,114年度本題上限為2580萬元。
▸ 物價指數連動調整法
遺贈稅法§12-1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調整免稅額等四項目,由財政部每年12月底前公告。
▸ 遺產稅繳納期限與分期
遺產稅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繳清;有困難者可延期或分期,逾期申報則處二倍以下罰鍰。
▸ 遺產稅罰則一覽
遺贈稅罰則依對象與行為分:未申報、漏短報、故意逃漏、逾期未繳、擅自移轉、機構未查驗;另有檢舉獎給。
▸ 遺產稅通知申報與催報程序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抄送稽徵機關(遺贈§37);稽徵機關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限期屆滿前十日催報(遺贈§28Ⅰ);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受通知而免除申報義務(遺贈§28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