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如期申報 5年|查定課徵・印花稅 5年|未依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詐欺逃漏 7年 口訣:申報五,查定五,逃漏七
時效不完成行政救濟撤銷須另為處分者,自確定日起 1年內補課|天災不可抗力,障礙消滅後 6個月內
徵收一律 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有§10延長/§25提前/§26~§27延分期者,改自變更後屆滿翌日) 口訣:繳滿翌日起五年;移送、參與分配、申報破產債權——三例外不受限
滯納金預設每逾 3日 加 1%、滿30日最高 10%(稽徵§20)|契稅亦每逾 3日 加 1%(契§25 條文為2日,實務依稽徵§1、§20;遺產稅・贈與稅 115/9/13 起回歸稽徵§20)|逾 30日 移送強制執行|不可抗力須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證明並經核准始免加徵
緩繳延期或分期最長 3年|擔保門檻:個人 100萬、營利事業 200萬 以上|斷繳→機關 3日內發單、限 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才移送執行
退稅自己錯 10年|政府錯 15年(機關知悉後 2年內主動查退)|均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28Ⅰ·Ⅱ;明知無納稅義務而繳納者不得請求返還
救濟復查 30日內書面申請|機關 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不可抗力回復原狀:原因消滅後 1個月內、最遲不逾 1年|公同共有:自最後一人期間屆滿翌日起 2個月內合併決定
暫緩執行已申請復查當然暫緩(不以先繳為前提);復查決定後續行暫緩三選一:繳應納稅額 1/3 並提訴願/繳1/3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均有困難經機關就相當財產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口訣:滿三十送執行;復查中先緩;訴願三選一
終結退補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書・判決書正本後 10日內處理|打贏退稅利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打輸補稅利息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兩個起算點不同正是考點
✍️ 本章起手句總表(9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稅捐核課期間與起算日
稅捐核課期間原則5年(申報或查定),未申報或故意逃漏延長為7年,起算日依申報、查定或收件等情形各異。
▸ 稅捐緩徵延期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設有延期或分期繳納制度,符合要件者得申請,核准後最長三年,未如期繳納須先通知再強制執行。
▸ 溢繳退稅申請機制
溢繳稅款可申請退還,但期限因可歸責對象不同而異(納稅人10年、政府15年),退稅前須先抵繳積欠稅款。
▸ 溢繳退稅條件與欠稅抵繳
溢繳稅款可申請退稅,申請期間因錯誤歸責對象不同而異(自身10年、政府15年),惡意繳納者不得請求返還。
▸ 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須於接獲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決定,逾期可逕提訴願。
▸ 行政救濟終結後退補稅處理
行政救濟終結後,稽徵機關須於10日內辦理退稅或補稅,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逾期繳納稅捐滯納金
滯納金依稽徵§20「每逾3日加徵1%、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稽徵法為稅捐稽徵之特別法(稽徵§1),契§25 條文雖為每逾2日,實務亦依稽徵§20;遺贈§51 於115/9/13修正後已刪除費率而回歸稽徵§20;因不可抗力經核准回復原狀者免予加徵
▸ 稅捐徵收期間
徵收期間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逾期不得再行徵收;但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申報破產債權者不受限,暫緩或停止執行期間應扣除
▸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與暫緩
欠稅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移送強制執行;申請復查當然暫緩;復查決定後須繳1/3提訴願、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禁止財產處分,始得繼續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