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稅|全章架構總圖
七段骨架+減免支線;節點標主法條 1 條、🔥考古年度、→圖NN 對應細圖(11 張)。
📌 房§2・§3・§4・§5・§6-1・§7・§9・§10・§11・§14・§15・§16・§18
💡 本章定位:房屋稅是「持有稅」——政府按房屋現值每年向房屋所有人課徵,屬地方稅。113 年囤房稅 2.0 大修(全國歸戶、按年課徵、自住加設籍),修法段是本章招牌考點,先看樹頂那格。
📌 這張圖擋掉的三個「記反」
滯納金房§18 現行條文無費率——費率依稅捐稽徵法§20(每逾 3 日加徵 1%);「每逾 2 日 1%」只是契稅§25條文字面,實務依稽徵§1、§20 亦為每逾 3 日(遺贈§51 已於 115/9/13 刪除費率、同樣回§20),別把 2 日套到任何稅目。逾 30 日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自住人別設籍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數算「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 3 戶內——兩個人別範圍不同(→圖06)。
委員會房屋標準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地價體系「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財政部)。
🗂 細節圖索引(11 張)
圖01課稅對象與定義(§2 定義+§3 對象・違建照課)
圖02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七順位・跨稅目三清單)
圖03稅基評定與核計(評定→公告→3年重評→核計→異議)
圖04稅率階梯(住家 5+非住家 2+混合 1/6)
圖05修法六大重點舊 vs 新(本章招牌)
圖06自住要件(房屋稅自住 vs 地價稅自用・跨稅目)
圖07私有免徵 11 款(+公有§14 對照側欄)|gap-第四章-14
圖08減半 4 款+災損門檻階梯(3 成/5 成)
圖09稽徵程序年度時間軸(30日/40日/30日三期限)
圖10罰則兩軌(漏報 vs 遲繳)
圖11分段課稅計算(新制為主・舊制標歷史解法)
🔥=該節掛載 KP 的考古年度筆數
→圖NN=本批細圖序號,與檔名互通
每節點只標主法條
✍️ 本章起手句總表(15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房屋稅義務人與稅率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分別認定(所有人、使用權人、典權人、共有人、未保存登記三順位、信託受託人),稅率依第5條住家用5種、非住家用2種分別適用。
▸ 房屋稅最新修法六大重點
房屋稅修法六大重點: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按年課徵、自住新增設籍要件、低現值限自然人3戶、地上權使用權人納稅、信託房屋改歸戶委託人(確定他益歸受益人)。
▸ 囤房稅2.0住家用稅率
住家用房屋依房§5分五種情形課徵,第二目至第四目為差別稅率,從單一自住1%到其他非自住最高4.8%,地方政府依全國歸戶總戶數訂定並全數累進課徵。
▸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及代繳人
房屋稅以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依所有、使用、典權等六種情形分別認定。
▸ 違建房屋稅與所有權
違章建築仍須繳納房屋稅;但繳稅不等於擁有所有權,房屋稅收據無法作為合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之證明。
▸ 房屋稅課稅對象範圍
房屋稅每年向房屋所有人課徵,課徵對象依房§2定義、房§3範圍,凡實質附著土地具使用價值之建物均應課稅。
▸ 房屋稅稅基核定計算
房屋稅稅基為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評定依據為建造材料、折舊標準及地段等級,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 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公告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三大標準評定,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屬地方政府職權。
▸ 房屋稅課稅基礎與稅率
房屋稅以房屋現值為課稅基礎,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三年評定一次,稅率依用途及全國總持有戶數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
▸ 私有房屋減半徵收
私有房屋符合平民住宅、工廠直接生產、農會倉庫或重大災損三至五成等四種情形之一,得減半徵收房屋稅,並應於開徵40日前申報。
▸ 私有房屋受災減免徵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依毀損面積三成至五成減半徵收、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則免徵,並應於開徵40日前申報。
▸ 房屋稅稽徵程序
房屋建造完成起30日內申報稅籍;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天,5月開徵;逾期申報影響稅額減少者自次期生效。
▸ 房屋稅罰則要件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申報房屋稅籍致漏稅,依房§16,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 房屋稅分段課稅計算
房屋現值統一計算為712,800元,甲營業用納21,384元、乙繼承共有納10,692元、丙分段課稅納14,969元。
▸ 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情形
私有房屋合於房§15Ⅰ所列11款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依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減免者,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房§15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