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契稅|全章一張圖
八段骨架:壹意義/貳課稅對象/參納稅義務人及稅率/肆稅基/伍免徵/陸信託不課徵/柒稽徵程序/捌罰則。「圖NN」=細圖編號。
📌 契§2 · §3~§12 · §7-1 · §13 · §14 · §14-1 · §16 · §23 · §24~§26 · §30 · §32
💡 章節定位:契稅是不動產移轉稅——政府按「契價」向取得者課徵。全章就一條主線:怎麼成立(壹貳參)→ 怎麼算(肆)→ 誰不用課(伍陸)→ 怎麼收怎麼罰(柒捌)。⚠️ 開徵土增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實務上契稅只課房屋。
🔢 易忘細節速查
六種類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因占有取得所有權——抵押、繼承不在其中;法拍與領買標購公產(契§11)仍應申報(契§2)
666422買賣6%/贈與6%/占有6%/典權4%/交換2%/分割2%;交換差額價款按買賣 6%;先典後賣得抵繳但限典權人與買受人同一人(契§3・§10)
契價・計算契價=評定標準價格;例外僅「依契§11取得且移轉價格較低」才從低(契§13Ⅰ但書)。公式=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年數)×地段率;地段率 300%=×3、1-1%×20=0.8;題目已給標準價格就直接×稅率
免徵兩層土地=開徵土增稅區域即免(契§2但書);房屋五種「公郵交建建」(契§14)——因公使用營業用除外、變更起造人因買賣交換贈與者除外
信託五款信託成立=委託人↔受託人;受託人變更=原↔新受託人;自益信託消滅・遺囑信託消滅=受託人↔受益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委託人↔受託人(契§14-1)
申報期限一般=契約成立日/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 日;糾紛=法院判決確定日;政府標購領買公產=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使照核發之日起「滿 30 日」(契§16)
罰則倍數怠報金 每逾 3 日 1%(上限=應納稅額,且不逾 1.5 萬);滯納金 每逾 3 日 1%(依稽徵§20;契§25 條文雖寫二日,實務依稽徵§1、§20);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匿報短報 補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檢舉獎金 罰鍰 20%(契§32)〔§24怠報金・§25滯納金・§26匿報短報・§30不可抗力免加徵〕
🗂 細圖索引(對應樹上「圖NN」徽章)
圖01契稅意義(不動產移轉稅・向取得者課)|壹
圖02六種課徵原因×義務人×稅率 666422 大表(本章主圖)|貳+參
圖03契價稅基認定(評定標準價格 vs 契§13但書從低・vs 房屋稅課稅現值)|肆
圖04契稅計算骨架(房屋現值公式+買賣/贈與雙數字例)|肆
圖05免徵 vs 不課徵(土地§2+公郵交建建§14 vs 信託§14-1)|伍+陸
圖06信託契稅導管圖(§14-1 五款不課 vs §7-1 出口課贈與契稅)|陸
圖07申報起算日(一般 30 日+四種特殊起點)|柒
圖08稽徵程序全流程(申報→查定→補正→繳納→登記)|柒
圖09罰則四大類(怠報金/滯納金/匿報短報/檢舉獎金)|捌
🔥 火焰=該段對應之歷屆申論題型(題型5-1~5-7)標記
💭=最容易忘的細節(數字/期限/人)
紫標「圖NN」=細圖編號
✍️ 本章起手句總表(16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契稅:不動產移轉稅
契稅為不動產移轉稅,向取得不動產之人課徵,以契價為稅基,於財產權移轉行為成立後發生納稅義務。
▸ 契稅課徵對象與免徵
契稅課徵對象為六種取得原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取得),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內之土地免徵,實務上契稅僅課徵建物。
▸ 契稅課徵範圍與稅率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依買、贈、占、典、交、割六種方式均應申報契稅,稅率依序為666422%,但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
▸ 契稅事由義務人稅率
不動產因買賣、贈與、占有、典權、交換、分割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稅率依取得方式為6%、4%或2%。
▸ 房屋現值契稅計算
買方李四應繳納買賣契稅144,000元,依契價2,400,000元乘以法定稅率6%計算。
▸ 贈與不動產契稅計算
受贈人乙為納稅義務人,以題目直接給定之房屋標準價格800,000元乘以6%,應繳契稅48,000元。
▸ 契稅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
▸ 契稅稅基與契價計算
契稅稅基為「契價」,原則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例外於依契§11取得(領買標購公產、法院拍賣)且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從移轉價格計算。
▸ 契稅免徵情形
契稅免徵分兩層: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2),房屋則有五種免徵情形(§14,口訣:公郵交建建)。
▸ 契稅免徵與不課徵
契稅免徵與不課徵性質不同:免徵依§2但書土地一種、§14房屋五種;不課徵依§14-1限信託關係人間五種移轉情形。
▸ 契稅申報起算日規定
契稅應於契約成立日或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特殊情形(糾紛、標購、拍賣、建物變更起造人)各有不同起算日,依契稅條例第16條認定。
▸ 契稅稽徵申報程序
契稅應於契約成立或法定起算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表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15日內查定稅額,憑收據辦理登記。
▸ 契稅四大罰則規定
契稅罰則分四類:怠報金(逾期申報)、滯納金(逾期繳納)、匿報短報罰鍰(一至三倍)、檢舉獎金(罰鍰20%)。
▸ 契稅課稅基礎與契價定義
契稅之稅基為契價,原則採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但依契§11取得(領買標購公產、法院拍賣)且移轉價格較低者從其移轉價格
▸ 契稅計算公式與稅率適用
契稅以房屋標準價格乘以稅率計算;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2但書)
▸ 信託歸屬移轉課贈與契稅
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16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契§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