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起手句總表(21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土地複丈意義
土地複丈係已完成地籍測量之土地因天然或人為因素與實地不符時,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再次測量,申請原因與申請人各有法定限制。
▸ 土地複丈申請人規定
土地複丈申請人原則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情形分為會同、單獨、其他特殊及代位申請,口訣:2原則4會同3單獨3其他1代位。
▸ 土地合併要件與文件
土地合併須符合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三要件;所有權人不同或設有他項權利時,依情形附協議書或同意書。
▸ 土地合併文件與地號編定
申請土地合併須備基本文件四項,並依情形附加協議書或同意書;合併後地號依「數原保前原、原分保前分」原則編定,刪除地號不得再用。
▸ 鑑界申請文件與異議處理
申請鑑界須備申請書、權狀、身分證明、其他規定文件、規費收據;異議先申請再鑑界,仍有異議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受理第三次。
▸ 時效取得用益物權複丈申請與測繪
時效取得之權利人得單獨申請複丈,除基本四文件外,須另附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 土地合併地號編定
土地合併後,依地測§234,刪除地號須登載管理且不得再用;合併後保留之地號依五種情形,原則為保留在前之原地號或分號。
▸ 分割地號編定與面積
土地分割時,地號依一宗維原其宗分編原則編定;分割後面積差數依計算值大小分別配賦或檢核,不可一律配賦。
▸ 界址調整之條件與程序
界址調整須符合三要件:①檢附協議書,並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達成減少地界線段為限 ②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③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同意;調整後改算地價,價值無增減者申辦標示變更登記,有增減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土地分割地號編定與面積計算
土地分割後,地號以原地號留一宗、其餘依分號順序編列;面積差數小者按比例配賦,差數大者須檢核後辦理。
▸ 土地複丈申請原因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符合六種情形之一,即得申請土地複丈。口訣:自然調調設時效鑑界。
▸ 土地複丈原因類型
土地有自然變動、界址調整、建築調形、部分設定用益物權、時效取得、鑑界等六種情形之一,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申請土地複丈。
▸ 土地合併登記要件與程序
土地合併須符合同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三要件,不同所有人合併後權利範圍依協議定之,並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 鑑界程序與異議處理
土地鑑界受理後,登記機關排期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對結果有異議者依序申請再鑑界或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不得申請第三次鑑界。
▸ 鑑界關係人與複丈程序
鑑界時關係人為鄰地所有權人;關係人未到場得逕行複丈;因風雨事故致不能測量,則須通知雙方改期。
▸ 複丈錯誤逕行更正
土地複丈錯誤更正原則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例外為技術引起或抄錄錯誤,登記機關得逕行更正。
▸ 複丈補正與駁回門檻
地籍測量申請有瑕疵時,先書面通知補正(15日內);屆期未補正或依法不應受理者,再以書面駁回。
▸ 複丈測量費退費規定
土地複丈費退費事由有四種(撤再駁其),建物測量費僅三種(撤駁其),兩者撤回或逾期補正均須扣除已支出費用,十年內重新申請得援用。
▸ 時效取得測繪程序
甲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須先申請土地複丈取得占有範圍位置圖,再提出申請文件辦理地上權登記。
▸ 土地複丈費退還規定
申請複丈後因撤回、再鑑界確有錯誤、補正逾期駁回或其他法令原因,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複丈費。
▸ 界址調整後之土地移轉報稅認定
界址調整須符合三要件(協議書+段連同+他權同),調整後依土地價值有無增減分別申辦,登記機關再行訂正圖冊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