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起手句總表(16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建物測量意義與種類
建物測量分第一次測量與複丈兩種,新建物原則可申請第一次測量,但無使用執照者依情形有不同限制。
▸ 特別建物意義與建號編列
特別建物須符合三同(同基地、同所有人、同目的),共六種類型,數棟併編一個母號,各棟以分號區分;一般建物則一棟一號各自獨立。
▸ 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文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一般需附使照與測量成果圖;無使照者需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或八種文件之一(擇一);特定情形不得申請。
▸ 建物合併分割要件文件
建物分割須符合三前提並備三文件;合併須辦畢所有權登記且位置相連;分割保原建號,合併保最前建號。
▸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勘測規定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應另編建號單獨勘測;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須符合法定要件,方可單獨編列建號。
▸ 未登記建物查封前測量與限制登記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等限制登記,須先測量、再登記、後函送。
▸ 建物合併登記要件
建物合併須已登記且位置相連;合併後保留最前建號,所有權人不同者另有協議應附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否則按各棟面積比例計算,有抵押權或役權者須附協議書或同意書。
▸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規定與轉繪人資格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四類專業人員依竣工圖轉繪平面圖及位置圖,免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除外。
▸ 建物測量申請原因
建物測量分為第一次測量與複丈兩種;新建建物得申請第一次測量,但應領使照而無使照者不得申請;增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標示變更得申請複丈。
▸ 共有部分測量與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僅建立標示部,且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移轉或設定抵押。
▸ 收件准予測繪後程序
收件准予測繪後,登記機關應立即排定日期並填發通知書;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視為放棄且不退費。
▸ 建物複丈收件補正程序
建物測量收件准予後,登記機關應排定日期並填發通知書;有5種情形須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
▸ 建物測量補正駁回撤回
建物測量申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審查後可補正、駁回;申請人亦可主動撤回;撤回、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而駁回、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
建物平面圖比例尺以1/100或1/200為原則,測繪邊界依建物外牆外緣、共用牆心或圖說區分範圍認定;107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者,屋簷雨遮不再測繪登記。
▸ 建物第一次測量併同申請登記規定
建物測量與登記提供兩階段併同申請機制
▸ 建物測量申請人
建物測量之申請人有三類: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土登§30/§31得代位申請之權利人、就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單獨申請之區分所有權人;並均得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