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起手句總表(10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信託登記意義與效力
信託登記依信託法辦理財產權變更,應登記財產權未辦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申請人因信託類型及情況不同而有差異。
▸ 信託登記申請人
信託登記申請人因登記種類而異:契約成立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受託人變更由新受託人與委託人會同,信託關係消滅則由權利人與受託人會同。
▸ 信託登記專簿管理
契約信託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125),登記簿、書狀、信託專簿各有法定記載內容,專簿保存15年。
▸ 遺囑信託登記程序
遺囑信託登記須先完成繼承(或相應身分)登記,再由該身分人會同受託人共同申請,不得由受託人直接單獨申請。
▸ 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及變更
共有物使用管理依土登§155-1登記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變更或塗銷時依§155-4辦理,登記位置仍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信託取得登記
受託人依信託法§9Ⅱ取得之土地權利仍屬信託財產,申請登記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依土登§130至§132辦理。
▸ 註記登記意義與效力
註記登記係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資料之登記,不生不動產權利得喪變更之效力;其性質視原因事實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分為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兩類。
▸ 區分地上權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
區分地上權人與土地上下用益權人間之使用收益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其登記依土登§155-2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2項內容,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並應於所有權部辦理登記。
▸ 專簿種類與登載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之專簿有三:信託專簿(§132)、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155-3),均由登記機關將相關文件複印裝訂成冊,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準用土登§24-1及土地法§79-2規定。
▸ 資產信託與投資信託登記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申請信託登記,資產信託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文件及信託關係證明文件,記明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投資信託無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記明該財產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且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信託內容變更時不適用土登§128、§133(土登§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