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繼承登記|全章一張圖
三大塊:意義與要件 → 如何辦理 → 其他繼承登記。🔥越多越常考,「圖N」=細圖編號。
📌 土地法§73・§73-1 ・ 土登§119~§123
💡 章節特性:每個人都會碰到的人生必修課。考點集中在「應備文件 §119」「§120 申請方式」「§73-1 未辦處理」「§121-123 特殊情形」。111.6.22 §73-1 新修正(增加書面通知),近年未重複考。
🗂 細圖索引(跟各節點「圖N」互通)
圖01繼承登記主流程五關(期限→會同判斷→公同/分別→送件)|土地法§73・土登§120
圖02應備文件一包六樣(申狀身拋稅其他)|土登§119・§34・§67
圖03遺贈登記三軌接力(先上車後補票)|土登§123
圖04胎兒繼承與遺產管理人(生更名・死更正)|土登§121・§122
圖05 ★逾期未辦處理時間軸(6月→1年→15年→標售5次→國有→10年)|土地法§73・§73-1——本章明星圖
🔥 火焰=歷屆出題頻率(章 MD 高頻警示表)
💭=最容易忘的細節(數字/期限/文件)
紫標「圖N」=細圖編號
✍️ 本章起手句總表(6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繼承登記申請方式
繼承人二人以上因故不能全員到齊時,一人或數人即可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若全體同意則可申請分別共有登記。
▸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繼承登記係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合法繼承人繼受權利所為之登記,得自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申請,逾期每月罰登記費一倍,最高二十倍。
▸ 遺贈登記三種情形
甲立遺囑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將A地遺贈乙,須先辦遺囑執行人登記、再辦繼承登記,最後由丙會同乙申請移轉登記。
▸ 其他繼承登記類型
繼承登記涉及胎兒、遺產管理人、遺贈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1至123條,各有不同申請主體與程序順序。
▸ 繼承登記如何辦理
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原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備齊法定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
▸ 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處理
繼承登記逾一年未辦,依土地法§73-1,地政機關應公告通知、列冊管理,滿15年移請國財署標售,所得存專戶10年內可領,標售5次未售出則登記國有。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