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全章架構總圖
腦內地圖:六大節點+易忘細節+🔥常考度;細節交給圖01~08,這張只管「整章長什麼樣」。
📌 土登§108~§118・§107・§139 | 民§832・§850-1・§851・§911・§860・§881-1
💡 章節特性:權利種類多(地上、農育、不動產役、典、抵押),每種都有獨立登記規定。送分題核心:應備文件=§34+位置圖+視類型加文件;應記明=目的範圍+5約定(不動產役 4 約定)。
🗂 細節圖索引(8 張)
圖01抵押權設定記明對照(普通 vs 最高限額+債務人簽章)
圖02最高限額變更為普通抵押四關(§115-2)
圖03最高限額抵押×共有物分割(§107 轉載或只黏原設定人)
圖04共同擔保增減兩步(§113/§114)
圖05用益物權設定登記(地上/農育/役權・5 vs 4 約定・供役需役)
圖06時效取得用益物權(要件→文件→公告30日→異議)
圖07典權登記應記明(必要 vs 約定)
圖08未登記建物二條路(§117 承攬人預押/§139 囑託)
🔥 火焰=本章高頻警示表之出題熱度(含年度)
→圖NN=細節圖序號,與本批次檔名互通
✍️ 本章起手句總表(12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抵押權意義與登記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兩者均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登記應記載事項各有差異。
▸ 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備文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符合民法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要件,再依土地登記規則備齊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承攬人預為抵押權登記
承攬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須備土登§34、§40及建築執照等文件,原則會同定作人申請,登記機關暫編建號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不動產役權登記於供役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簿,需役不動產僅於標示部記載;約定事項共4種:續、租、利、用。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登記
申請用益物權登記須備申請書、原因證明等文件;地上權農育權約定5種、不動產役權僅4種;役權先登供役地再通知需役地登記機關。
▸ 典權登記應記明內容
典權登記必須記明設定範圍與典價;若當事人有約定存續期間、絕賣條款或轉典出租限制,亦應一併記明。
▸ 抵押人非債務人登記
共同擔保係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申請書須債務人一併簽章,且擔保範圍均應記入登記簿。
▸ 最高限額抵押變更普通抵押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三方,就結算實際債權額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登記,且變更後債權額不得逾原最高限額。
▸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共有物分割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記載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抵押權人同意分割等三種例外則僅轉載設定人取得之土地。
▸ 時效取得用益物權登記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用益物權登記,須先備齊占有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審查後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始辦理登記。
▸ 未登記不動產他項權利例外
未登記所有權之不動產,有兩種情形可辦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一為承攬人預為抵押權登記,二為法院就未登記建物囑託限制登記。
▸ 抵押權變更登記
共同擔保抵押權增加或減少標的,均須兩步驟並行辦理:增加時先設定再變更;部分塗銷時塗銷加變更,缺一不可。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