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章架構圖|土登第四章——不用登入,整章一次攤給你看。
對應《土地登記實務題型破解》第四章・作者 王芷(地政士)
這張是整章的地圖:每一格標著條號,🔥 是歷屆出題頻率。格子上的「圖NN」是細圖編號,點下去就是完整版那一張(需登入)。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全章架構總圖

腦內地圖:六大節點+易忘細節+🔥常考度;細節交給圖01~08,這張只管「整章長什麼樣」。
📌 土登§108~§118・§107・§139 | 民§832・§850-1・§851・§911・§860・§881-1
💡 章節特性:權利種類多(地上、農育、不動產役、典、抵押),每種都有獨立登記規定。送分題核心:應備文件=§34+位置圖+視類型加文件;應記明=目的範圍+5約定(不動產役 4 約定)。
第四章他項權利登記全章架構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 原則:標的須先辦竣所有權登記(土登§11);次序依登記先後(§9) 壹|意義與要件 🔥🔥🔥 94・96・108 未登記不動產原則不得辦例外二條路 →圖08:・§117 承攬人預為抵押・§139 囑託查扣破處暫清易忘:勘測費=債權人繳 土登§11 貳|地上權・農育權 文件=§34+位置圖(§108)(時效取得=先申請複丈)記明=目的範圍+5約定口訣:續、租、利、用、限制→圖05 民§832・§850-1 參|不動產役權 🔥🔥🔥 108 約定僅「4」項——不含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之限制供役→他項權利部;需役→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跨區=先供役、後需役(§109)承租人設定:不逾原租期 →圖05 土登§108-1 伍|時效取得用益物權 🔥🔥🔥 88・105 善意無過失10年/其餘20年(年限方向最易記反)占有範圍位置圖=先複丈、不可自繪;+四鄰證明審查→公告30日→異議調處易忘:登記完畢才取得 →圖06 土登§118 肆|典權 必要記明=設定範圍+典價約定3:存續・絕賣・轉典出租限制(有約定才記)→圖07 土登§109-1 怎麼用這張圖 🔥越多=越常考(附年度)→圖01~08=本批細節圖序號每節點只標 1 條主法條 陸|抵押權(本章最大節點) 🔥🔥🔥 100 民§860・§881-1 設定記明+簽章 →圖01 🔥🔥 94・100 普通§111-1:金額種類範圍最高限額§115-1:期日≤30年非債務人§111:債務人也要簽 共同擔保增減 →圖04 🔥🔥 87 §113 增=設定+變更兩步(免納登記費 §46Ⅰ①)§114 減=部分塗銷+變更 變更為普通抵押 →圖02 🔥🔥 §115-2 確定事由→三方會同(抵押人+權人+債務人)結算額不得逾原最高限額 共有物分割 →圖03 98 §107 原則轉載於「各宗」三例外=只黏原設定人的地沒分到地→同時申請塗銷 其他:增加金額 §115・次序變更 §116・讓與 §116-1・流抵約定 §117-1
🗂 細節圖索引(8 張)
圖01抵押權設定記明對照(普通 vs 最高限額+債務人簽章)
圖02最高限額變更為普通抵押四關(§115-2)
圖03最高限額抵押×共有物分割(§107 轉載或只黏原設定人)
圖04共同擔保增減兩步(§113/§114)
圖05用益物權設定登記(地上/農育/役權・5 vs 4 約定・供役需役)
圖06時效取得用益物權(要件→文件→公告30日→異議)
圖07典權登記應記明(必要 vs 約定)
圖08未登記建物二條路(§117 承攬人預押/§139 囑託)
🔥 火焰=本章高頻警示表之出題熱度(含年度) →圖NN=細節圖序號,與本批次檔名互通
✍️ 本章起手句總表(12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抵押權意義與登記
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兩者均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登記應記載事項各有差異。
▸ 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備文件
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符合民法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要件,再依土地登記規則備齊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承攬人預為抵押權登記
承攬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須備土登§34、§40及建築執照等文件,原則會同定作人申請,登記機關暫編建號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不動產役權登記於供役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簿,需役不動產僅於標示部記載;約定事項共4種:續、租、利、用。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登記
申請用益物權登記須備申請書、原因證明等文件;地上權農育權約定5種、不動產役權僅4種;役權先登供役地再通知需役地登記機關。
▸ 典權登記應記明內容
典權登記必須記明設定範圍與典價;若當事人有約定存續期間、絕賣條款或轉典出租限制,亦應一併記明。
▸ 抵押人非債務人登記
共同擔保係於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申請書須債務人一併簽章,且擔保範圍均應記入登記簿。
▸ 最高限額抵押變更普通抵押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三方,就結算實際債權額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登記,且變更後債權額不得逾原最高限額。
▸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共有物分割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記載擔保債權範圍與確定期日;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抵押權人同意分割等三種例外則僅轉載設定人取得之土地。
▸ 時效取得用益物權登記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用益物權登記,須先備齊占有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審查後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始辦理登記。
▸ 未登記不動產他項權利例外
未登記所有權之不動產,有兩種情形可辦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一為承攬人預為抵押權登記,二為法院就未登記建物囑託限制登記。
▸ 抵押權變更登記
共同擔保抵押權增加或減少標的,均須兩步驟並行辦理:增加時先設定再變更;部分塗銷時塗銷加變更,缺一不可。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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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本書的其他章,也都不用登入:
第一章 土地登記緒論第二章 土地總登記與建物第一次登記第三章 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五章 繼承登記第六章 塗銷與消滅登記第七章 更正與限制登記第八章 信託與註記登記第九章 其他登記(更名、住址、書狀、標示)第十章 土地複丈第十一章 建物測量
怎麼念這一章:
地政士讀書計畫表怎麼排?三遍讀書法:土稅第一遍先讀,30 秒排出你的計畫地政士考試 60 分就及格?6 個迷思看看你差多少分土地登記規則怎麼念?13 章 184 條,先看這張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