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全章架構|限制登記(附:更正登記)
一張腦內地圖:先分兩節,再沿五個考點格開枝——火焰越多越常考,藍色圖標=細圖在哪張。
📌 土法 §69・土登 §136・§11・§141・§138・§147・土地法 §79-1
💡 雙主題章:第一節管「登記寫錯了怎麼辦」(更正登記),第二節管「不能自由處分時怎麼登記」(限制登記)——一個往回改、一個往前鎖,方向相反別混。(書上本章只有限制登記;更正登記見第一章、第九章,這裡附上對照。)
🔥 越多越常考(依講義高頻警示表)
圖0N=細節見本批次該張細圖
本張是腦內地圖,細節全交細圖
✍️ 本章起手句總表(6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限制登記意義與要件
限制登記指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原則上登記後停止新登記,但有例外。
▸ 囑託查封限制登記效力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應即辦理,不受收件順序限制;登記後原則停止新登記,但徵收、公同共有繼承、無礙禁止處分者例外可辦。
▸ 預告登記之意義與效力
預告登記係請求權人保全將來權利移轉請求權之登記,具防止脫產效力但不可對抗公權力。
▸ 囑託查封與重複囑託處理
登記機關接獲囑託查封應即辦理可插隊;同性質重複不予受理,不同性質重複應予受理並通知有關機關。
▸ 未登記建物限制登記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原則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11),但例外可依§117申請預為抵押權設定,或由法院/行政執行分署依§139囑託限制登記。
▸ 土地重劃登記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禁止期間停止受理該口訣|移變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仍得受理。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