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登記|全章一張圖
四大主題 × 12 個節點——每格附「最容易忘的細節」,細節圖見各 ▶圖號。
📌 土登 §149~§155 · §104 · §121 · §85 · §91 · §92
🧭 章節定位:本章是實務中較冷門但具潛在考點的登記類型——聚焦更名・住址變更・書狀補換給・標示變更四大主題(註記登記已在第八章講完)。
🔥=高頻警示(出題:法人籌備 106・107|胎兒 109|重劃 105・101|住址・書狀 110)
▶圖NN=細節圖編號
磚紅框=本章最熱兩格
卡內磚紅字=最容易忘的細節
✍️ 本章起手句總表(8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更名登記意義及種類
更名登記是登記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時的配套登記,不改變權利內容,僅使登記名義與真實身分同步。
▸ 未獲核准之處理
法人籌備期間得以公推代表人名義登記並註記籌備處;未獲核准設立者,依協議書更名為代表人所有或籌備人全體共有;獲准設立者,則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
▸ 胎兒繼承登記辦理
繼承人為胎兒時,先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繼承登記;出生活產後辦更名,死產則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 土地重劃後之登記處理
實施土地重劃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等事項(平權§59),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土登§70);重劃完成後依分配清冊重造登記簿並轉載他項權利,已登記建物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
▸ 住址變更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以登記名義人自行申請為原則,未申請時登記機關得查明現在住址逕為辦理,使登記簿住址與真實住址同步。
▸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書狀損壞申請換給、滅失申請補給;補給須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經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始登記補給。
▸ 地籍圖重測變更登記
地籍圖重測確定後,依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建物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重測前已設定之他項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 標示變更登記意義及要件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口訣|分合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要件為辦竣總登記、有標示變更原因、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經複丈勘查四項。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