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章架構圖|土登第三章——不用登入,整章一次攤給你看。
對應《土地登記實務題型破解》第三章・作者 王芷(地政士)
這張是整章的地圖:每一格標著條號,🔥 是歷屆出題頻率。格子上的「圖NN」是細圖編號,點下去就是完整版那一張(需登入)。

第三章 所有權移轉登記|全章架構

一張腦內地圖:五大節點+易忘細節+對應細圖編號(圖01~09)。
📌 土登 §93 · §33 · §34 · §40 · §42 · §95 · §97 · §102 · §107 · §100-1 | 土地法 §34-1 · §73
🧭 章節特性:所有權移轉是不動產交易最常見的登記,送分題密集。重點圍繞「權利變更之日 7 情形」「§34-1 多數決+優先購買權+§95・§97 文件」「§107+§100-1 抵押權處理」三大主軸。
土登第三章全章架構樹 壹 意義與要件 土登§93 🔥🔥🔥 意義:總登記後五種變動——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消滅(只背「移轉」=考場扣分) 圖01 要件五關:已總登記 → 限期辦理 → 主體變更 → 完納稅捐(土增稅/契稅)→ 不違反強制禁止 圖01 權利變更之日 7 款(口訣:契判解解仲產實)〔土登§33Ⅱ〕 🔥🔥🔥 99・103・104 ⚠ 易忘:法院判決=「確定」之日(非作成日)・鄉鎮市調解=「法院核定」之日(非成立日) 圖02 ⏰ 期限:權利變更 1 個月・繼承 6 個月;逾期每逾 1 月罰登記費 1 倍、最高 20 倍〔土地法§73〕 貳 申請登記文件 土登§34 🔥🔥🔥 基本 5 件「申・原・狀・身・其」 ⚠ 易忘:能電腦查詢者→身分證明得免附 圖03 自然人身分證明:原則親自到場+身分證正本;未領證五類「外僑陸港歸」〔土登§40〕 🔥🔥 ⚠ 易忘:旅外僑民=華僑身分證明書(非護照)・大陸地區人民:經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如海基會)驗證,或長期居留證 圖04 法人文件:法人登記證明+代表人資格+印鑑證明(義務人)〔土登§42〕 🔥🔥 ⚠ 易忘:申請書切結「確依法令完成處分程序」+蓋章;財團/祭祀公業為義務人另附核准文件 圖05 肆 共有人處分全部土地 土地法§34-1 🔥🔥🔥 多數決門檻: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應有部分逾 2/3 → 人數不計 圖06 程序:書面通知或公告 → 對價補償受領或提存 → 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 §34-1 辦理〔土登§95〕 圖06 優先購買權兩軌(債權 vs 物權)〔土登§97〕 🔥🔥🔥 ⚠ 113.1.1 起§34-1共有優購只認「出賣人切結書」 ⚠ 物權優購分開標:基地=土地法§104・耕地=土地法§107(§104本文=10日勿混);34-1他共有人接通知 15 日不表示=視為放棄 圖07 伍 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 土登§107・§100-1 🔥🔥🔥 轉載:原則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三例外 → 僅轉載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 圖08 ⚠ 易忘:例外只有「同意分割・已參加訴訟・告知訴訟未參加」三種——單純被通知不算例外 ⚠ 受補償人法定抵押權〔土登§100-1〕次序優先於§107但書轉載;未取得土地→同時申請塗銷 圖08 陸 登記過程中一方死亡 土登§102 🔥🔥 義務人死亡看時點:申報現值「後」死 → 權利人單獨申請;「前」死 → 先辦繼承登記再移轉 ⚠ 權利人死亡:繼承人仍須「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不可單獨 圖09
圖NN=對應本批細圖檔案序號(01~09) 🔥=章首高頻警示表出題頻率 ⚠=最容易忘的細節(數字/期限/文件)
✍️ 本章起手句總表(14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意義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登記原因之相關文件,其所載日期即為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33按原因種類分別認定。
▸ 權利變更之日意義
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第33條共分七種認定標準,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則為六個月。
▸ 申請登記應提出文件
申請登記時須依土登§34提出五類文件(申、原、狀、身、其);申請期限原則一個月,繼承登記例外為六個月。
▸ 登記申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登記時,有國民身分證者依§40第1項親自到場簽名;未領有者依身分別(外僑陸港歸)提出對應替代文件。
▸ 法人所有權移轉登記文件
公司捐贈財團法人土地,須先申報土增稅(符合條件可免徵),再依土登§34、§42備齊法人文件申請移轉登記。
▸ 共有土地優購應附文件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依優先購買權性質不同(債權或物權),應附文件有別;優先購買權人異議須於登記完畢前以書面提出,登記機關應駁回申請。
▸ 共有土地處分優先購買權
甲乙丙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售土地予己,申請書須列明全體共有人並備註依§34-1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契約書無須丁戊簽章,丁戊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共有人多數決處分土地登記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處分共有物,須符合多數決條件,申請登記時備齊指定文件,並依優先購買權效力種類附不同證明。
▸ 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
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辦共有物分割,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但符合三種例外情形,僅轉載原設定人取得之土地。
▸ 裁判分割抵押權競合
丁抵押權僅轉載丙之土地;乙對甲、丙土地取得法定抵押權;就丙之土地,乙之次序優先於丁。
▸ 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規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設定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有法定例外情形者僅轉載原設定人取得之土地,原設定人未取得土地則應同時申請塗銷。
▸ 登記前義務人死亡
義務人死亡時點不同,處理方式不同:申報現值後死亡,權利人得單獨申請;申報現值前死亡,需先辦繼承登記。
▸ 登記中一方死亡之處理
義務人或權利人於登記完成前死亡,依死亡時間點與身分不同,分別決定由誰、以何種方式繼續申請登記。
▸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總登記後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辦之變更登記,申辦須符口訣|分合增滅合已總登記、限期辦理、主體變更、完納稅捐、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五要件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
王芷|小代書的成長日記|紅杉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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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本書的其他章,也都不用登入:
第一章 土地登記緒論第二章 土地總登記與建物第一次登記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第五章 繼承登記第六章 塗銷與消滅登記第七章 更正與限制登記第八章 信託與註記登記第九章 其他登記(更名、住址、書狀、標示)第十章 土地複丈第十一章 建物測量
怎麼念這一章:
地政士讀書計畫表怎麼排?三遍讀書法:土稅第一遍先讀,30 秒排出你的計畫地政士考試 60 分就及格?6 個迷思看看你差多少分土地登記規則怎麼念?13 章 184 條,先看這張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