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所有權移轉登記|全章架構
一張腦內地圖:五大節點+易忘細節+對應細圖編號(圖01~09)。
📌 土登 §93 · §33 · §34 · §40 · §42 · §95 · §97 · §102 · §107 · §100-1 | 土地法 §34-1 · §73
🧭 章節特性:所有權移轉是不動產交易最常見的登記,送分題密集。重點圍繞「權利變更之日 7 情形」「§34-1 多數決+優先購買權+§95・§97 文件」「§107+§100-1 抵押權處理」三大主軸。
圖NN=對應本批細圖檔案序號(01~09)
🔥=章首高頻警示表出題頻率
⚠=最容易忘的細節(數字/期限/文件)
✍️ 本章起手句總表(14 顆)——考出來第一句怎麼寫
每顆的第一句都在這裡;🪤 各顆的陷阱在對應細圖裡。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意義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登記原因之相關文件,其所載日期即為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33按原因種類分別認定。
▸ 權利變更之日意義
權利變更之日依土登第33條共分七種認定標準,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則為六個月。
▸ 申請登記應提出文件
申請登記時須依土登§34提出五類文件(申、原、狀、身、其);申請期限原則一個月,繼承登記例外為六個月。
▸ 登記申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登記時,有國民身分證者依§40第1項親自到場簽名;未領有者依身分別(外僑陸港歸)提出對應替代文件。
▸ 法人所有權移轉登記文件
公司捐贈財團法人土地,須先申報土增稅(符合條件可免徵),再依土登§34、§42備齊法人文件申請移轉登記。
▸ 共有土地優購應附文件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依優先購買權性質不同(債權或物權),應附文件有別;優先購買權人異議須於登記完畢前以書面提出,登記機關應駁回申請。
▸ 共有土地處分優先購買權
甲乙丙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售土地予己,申請書須列明全體共有人並備註依§34-1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契約書無須丁戊簽章,丁戊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共有人多數決處分土地登記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處分共有物,須符合多數決條件,申請登記時備齊指定文件,並依優先購買權效力種類附不同證明。
▸ 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
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辦共有物分割,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但符合三種例外情形,僅轉載原設定人取得之土地。
▸ 裁判分割抵押權競合
丁抵押權僅轉載丙之土地;乙對甲、丙土地取得法定抵押權;就丙之土地,乙之次序優先於丁。
▸ 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轉載規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設定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原則轉載各宗土地;有法定例外情形者僅轉載原設定人取得之土地,原設定人未取得土地則應同時申請塗銷。
▸ 登記前義務人死亡
義務人死亡時點不同,處理方式不同:申報現值後死亡,權利人得單獨申請;申報現值前死亡,需先辦繼承登記。
▸ 登記中一方死亡之處理
義務人或權利人於登記完成前死亡,依死亡時間點與身分不同,分別決定由誰、以何種方式繼續申請登記。
▸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總登記後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辦之變更登記,申辦須符口訣|分合增滅合已總登記、限期辦理、主體變更、完納稅捐、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五要件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法規原文。